圆鼎借记卡章程(个人卡)
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圆鼎借记卡章程(个人卡)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圆鼎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服务,依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圆鼎借记卡章程(个人卡)》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圆鼎借记卡是本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申请的借记卡品牌,本行是圆鼎借记卡发卡机构。圆鼎借记卡是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账户查询、电子现金(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先存款后使用,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圆鼎借记卡均为个人卡。个人借记卡按发卡形式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带芯片分为磁条卡、IC卡。其中IC卡分为纯芯片卡以及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复合卡;IC卡按芯片的读取方式不同,分为接触式IC卡、非接触式IC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的双界面IC卡。
第四条 圆鼎借记卡为实名制卡,凡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籍客户凭护照、居住证等)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本行营业网点申领圆鼎借记卡,本行为发卡机构。申请人申领圆鼎借记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本章程和发卡机构相关规定,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发卡机构有权在申请人申领借记卡及用卡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信息因被第三方使用而泄露,持卡人向发卡机构主张权利的,发卡机构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第三方追偿。
第六条 以批量或代理形式开出的借记卡以及根据发卡行规定须激活后使用的借记卡,须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卡片至本行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渠道激活卡片并设置交易密码,激活成功后方可正常使用,激活原则上不允许代理。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理激活,其债权债务关系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圆鼎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更不及时引发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发卡机构可5年内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第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柜员机(ATM等现金类自助服务设备,下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第九条 持卡人可持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圆鼎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录入密码与系统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承担因不慎泄漏密码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电子现金或小额免密交易不使用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或以免密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持卡人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如银联在线、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百付宝等)签约后的交易或签约委托代扣等协议支付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并于次日自动解锁,若连续六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则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辖内营业网点申请解锁。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辖内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圆鼎借记卡,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至发卡机构辖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可在书面挂失后至原挂失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因遗失借记卡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圆鼎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若圆鼎借记卡非因发卡机构指令被自助柜员机吞没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2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回而被吞卡机具所属网点作废卡处理的,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IC卡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以卡面印制有效期为准,借记卡到期自动失效,持卡人应在卡片到期前至发卡机构申请换卡。卡片到期或卡片损坏须更换卡片时,持卡人应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辖内任意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IC卡换卡后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销户申请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可提现。
第十七条 持卡人需注销圆鼎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辖内任意网点提出申请,结清余额,交回圆鼎借记卡。如由代理人销户时,应提供代理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办理。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圆鼎借记卡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发卡机构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如遇拒绝受理,有权向发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要求查询核对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发卡机构须根据行内记录保存情况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第二十条 圆鼎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或未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圆鼎借记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圆鼎借记卡停止使用后,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因供电、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虚假挂失,伪造、变造圆鼎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圆鼎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圆鼎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圆鼎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圆鼎借记卡章程中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