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鼎借记卡章程(单位结算卡)
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4日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圆鼎借记卡章程(单位结算卡)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圆鼎单位结算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服务,依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圆鼎借记卡章程(单位结算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圆鼎单位结算卡,是本行面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账户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属于圆鼎系列借记卡。
第三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是本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申请的借记卡品牌,本行是圆鼎单位结算卡发卡机构。
第四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所有权属本行,依照本章程申请圆鼎单位结算卡的单位和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凡在发卡机构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文件并携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圆鼎单位结算卡,申请人申领圆鼎单位结算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本章程和发卡机构相关规定,发卡机构对单位卡申领单位、持卡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在申请单位申领单位结算卡及用卡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信息因被第三方使用而泄露,持卡人向发卡机构主张权利的,发卡机构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第三方追偿。
第七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领卡时必须关联单位结算账户,与单位结算账户共享额度,单位结算卡交易产生的账务全部计入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单位结算卡可以进行消费、转账,能否存取现金取决于其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性质。
第八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交易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卡工本费、补换卡费、跨行取现、转账交易手续费等,均计入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境内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柜员机(ATM等现金类自助服务设备,下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境内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圆鼎单位结算卡不支持境外交易。
第十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由申领单位指定持卡人,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委托他人办理业务,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申领单位负责,持卡人用卡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申领单位负责。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发卡机构可5年内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申领单位出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凭密支付(电子现金交易、小额免密交易、签约第三方支付业务、签约委托代扣等协议支付除外),申领单位应要求持卡人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漏。凡录入密码与系统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申领单位承担因持卡人不慎泄漏密码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申领单位应要求持卡人妥善保管卡片,因卡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持卡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如银联在线、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百付宝等)签约后的交易或签约委托代扣等协议支付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
第十四条 持卡人如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对圆鼎单位结算卡实施账户锁定,并于次日自动解锁,若连续六次输入密码不正确,则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本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解锁。持卡人如遗忘卡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发卡机构辖内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五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被锁定或止付或销卡后,其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可正常使用,单位结算账户被锁定或止付后,单位结算卡则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持卡人可持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不校验密码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圆鼎单位结算卡,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或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至发卡机构辖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后 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可在书面挂失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至原挂失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因遗失卡片造成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若圆鼎单位结算卡非因发卡机构指令被自助柜员机吞没,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回而被吞卡机具所属网点作废卡处理的,申领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IC卡)有效期不超过10年(单位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具体以卡面印制有效期为准,到期自动失效,申领单位应要求持卡人在卡片到期前至发卡机构申请换卡。卡片到期或卡片损坏须更换卡片时,由持卡人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发卡机构辖内任意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IC卡换卡后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销户申请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可提现。
第二十条 如需注销圆鼎单位结算卡,持卡人需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向原发卡网点提出申请,先注销附属卡,再注销主卡,并交回卡片(挂失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圆鼎单位结算卡申领单位须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发卡机构公告为准。发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如遇拒绝受理,有权向发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持卡人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要求查询核对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发卡机构须根据行内记录保存情况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发现圆鼎单位结算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圆鼎单位结算卡的,应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因供电、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虚假挂失,伪造、变造圆鼎单位结算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圆鼎单位结算卡及冒用他人圆鼎单位银行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圆鼎单位结算卡章程中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附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单位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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